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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检时间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3-29阅读量:2524
关于单位产检时间的规定,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以下是一些具体情况说明:
- 国家层面:并未对产检假的次数、时间作出明确限制,产检的具体次数取决于医生的要求和孕妇的健康状况。不过,卫生部印发的相关通知中明确,孕期应当至少检查 5 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 1 次,孕中期至少 2 次,孕晚期至少 2 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 地方层面: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安徽省规定怀孕 1 至 6 个月,女职工可享受 1 天带薪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和生产培训等;怀孕 6 至 7 个月,每月可享受 1 天带薪假期;怀孕 8 个月,每月可享受 2 天带薪假期;怀孕 9 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 4 天带薪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苏州市规定,由开始妊娠至第 6 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由第 7 个月初至第 8 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每次产检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视产检项目、路途远近等情况协商确定。
在珠海,并没有专门针对单位产检时间的特殊规定,通常遵循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即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孕妇根据自身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合理安排产检时间,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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