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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3-29阅读量:4401
《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1.目的和适用范围: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1.基金构成: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费率确定: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基金使用: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内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鉴定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经办机构职责: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包括征收工伤保险费、核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等
2.监督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违规处罚: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1.其他规定:对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等术语进行定义,并规定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办法
这些内容涵盖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条款和规定,旨在为职工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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