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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保护条例
有家健康网 2025-03-28阅读量:1874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6年1月27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主要内容
- 1.就业权利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 2.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 3.孕期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4.产期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 5.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6.其他保护措施: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与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通过这些规定,安徽省旨在为女职工提供更全面的劳动保护,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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