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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24生育津贴报销条件和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3-12阅读量:6107

汕头市2024年生育津贴的报销条件和标准如下:

  1. 保障范围
  •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办结退休手续人员,可按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 符合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1. 生育医疗费
  •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按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待遇的,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居民医保参保人同等待遇标准支付。

  1. 生育津贴
  • 在职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计发标准及生育津贴的申领管理,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 计发标准: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 产假标准:

  • 顺产:98天

  • 难产:增加30天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终止妊娠产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1. 申请条件
  •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时累计缴费满1年或是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

  •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或是计划生育手术。

  • 男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而配偶未就业,没有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的。

  1. 报销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 《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 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 出生医学证明。

  1. 其他规定
  • 生育津贴与职工原工资标准不可同时享受,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

  •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 工资与津贴之间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建议:

  •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接手后3年内,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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