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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有家健康网 2025-03-28阅读量:8825
江苏农村大病救助政策主要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参保资助
- 全额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全额资助参保。
- 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 80% 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标准
- 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 80% 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 100% 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救助比例不低于 70%。
- 救助限额: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 1 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倍。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特殊情形处置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身份有变化的,按相应规定享受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各地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政策,如连云港市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至 16000 元,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 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 10 个百分点。宿迁市自 2023 年 1 月起实施相关办法,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100%;其他一些救助对象也按相应标准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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