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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有家健康网 2025-03-11阅读量:7199

黑龙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1. 住院报销比例
  • 乡(镇)级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00元。

  • 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500元。

  • 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1000元。

  • 省内邻县医疗机构 :按县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 未经转诊到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25%,起付线1000元。

  • 未经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10%,起付线1000元。

  1. 门诊报销比例
  • 乡(镇)、村级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90%,无起付线,个人封顶线为100元。

  • 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70%,无起付线,个人封顶线为100元。

  • 特殊疾病门诊 :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1. 药品报销比例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由85%提高至90%。
  1. 普通门(急)诊报销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65%,限额600元。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60%,限额2400元。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0%,限额2400元。

  • 大学生专属 :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就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限额150元。

  1. 门诊慢特病及特殊用药
  • 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14000元后,进入大病保险,按60%报销(特困人员为7000元起付,按65%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1.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
  • 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

这些报销比例和规定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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