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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有家健康网 2025-03-20阅读量:720

以下是新疆喀什医保报销的最新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住院报销
    • 目录范围: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乙类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 5%;500 元以上的耗材,个人先行自付 15%,丙类材料医保不予报销。
    • 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按次收取。
    •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95%,退休职工报销 98%;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92%,退休职工报销 95%;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86%,退休职工报销 90%。
  •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年度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首次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 2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0 元、三级医疗机构 80 元,第二次及以后一级医疗机构 10 元、二级医疗机构 20 元、三级医疗机构 40 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 80%、二级医疗机构 70%、三级医疗机构 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 5 个百分点。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2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60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000 元。
    •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 90%;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的 10% 执行,支付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住院报销
    • 目录范围: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乙类药品及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 5%,500 元以上的单项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 15%,丙类材料医保不予报销。
    • 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5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按次收取。
    •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 90%;二级医疗机构 80%;三级医疗机构 60%,65 岁以上(含 65 岁)参保居民在此基础上统一提高 5% 报销。
  •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 90% 比例报销。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60 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70 元;县市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90 元,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
    •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在支付限额内由基本医疗保险按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0%、三级医疗机构 60% 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 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 6700 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起付线标准为 3350 元。普通居民报销比例为 70%,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报销比例为 7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医疗救助
    •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患有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 2000 元以上的部分,对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 80% 给予门诊救助。患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37 种重特大疾病,按照人员类别,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 住院救助:特困人员(含孤儿)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 100% 给予救助,上不封顶。低保对象等其他救助对象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 80% 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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