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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工门诊报销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3-19阅读量:1504

山西省职工门诊报销规定如下:

  1. 起付标准
  • 参保职工年度起付累计达到300元,不再设起付标准。

  • 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80元、50元、30元。

  1. 支付比例
  •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提高至55%、60%、65%,退休人员提高至60%、65%、70%。

  • 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

  1.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 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 报销范围
  • 参加山西省职工医保且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1. 其他规定
  • 门诊共济制度于2023年1月1日启动,继续执行按次起付标准,一、二、三类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80元、50元、30元,如果个人累计达到起付300元,将直接取消门诊起付线。

这些规定旨在优化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老百姓门诊看病负担,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报销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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