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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1-10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4-13阅读量:4029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 :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极重度智能损伤。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小肠切除≥90%。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全胰切除。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 二级伤残 :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三级伤残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 四级伤残 :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 五级伤残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六级伤残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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