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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3-17阅读量:9668

黑龙江的生育津贴报销标准如下:

  1. 生育津贴的计算
  • 生育津贴 =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 如果报销额比本人实际工资高,全部归个人;如果报销额比本人实际工资低,差额应该单位补齐后发给职工本人,所以个人拿到的生育津贴至少应该是自己的平时工资数额。

  1. 产假天数
  • 女职工顺产158天,难产173天,多胞胎每多1个增15天。

  •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1. 缴费标准
  •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 生育津贴的支付
  • 生育津贴由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1. 其他补贴
  • 生育营养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

  • 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 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建议:

  • 用人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便职工能够顺利享受生育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

  • 职工在申请生育津贴时,应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以便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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