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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3-17阅读量:9135

辽宁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
  • 辽宁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1.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 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1. 缴费标准和比例
  • 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 具体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1.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管理。

  • 生育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1. 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保险分为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两个部分。

  •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生活津贴。

  • 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1. 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 职工交缴生育保险到孩子出生,足额缴纳12个月,生育后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

  • 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帮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但可以申请费用由单位支付。

  1. 其他相关规定
  •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 职工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

  • 生育假期和福利待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建议企业和个人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生育权益的顺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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