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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减少超过合同价10的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4-07阅读量:33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工程量减少超过合同价10%的规定如下:

一、重新招投标的法定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 时, 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二、10%以内的处理方式

  1. 综合单价调整

    若工程量减少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5%),则超过10%部分按新单价(即招标控制价×(1-报价浮动率5%))计算,不足10%部分按原单价执行。

  2. 费用结算调整

    例如:

    • 实际减少20%时,费用计算为: $$10% \times 100 \times 8 + 20% \times 100 \times 9.5 = 270 \text{元}$$

      结算费为: $$100 \times 8 - 270 = 530 \text{元}$$

    • 若减少100%时,费用计算为: $$10% \times 100 \times 8 + 90% \times 100 \times 9.5 = 935 \text{元}$$

      结算费为: $$100 \times 8 - 935 = -135 \text{元}$$

      此情况可能涉及合同条款的进一步约定(如倒贴钱或调整其他费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合同条款的优先级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超过10%部分单价重新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则优先适用合同条款。

  2. 固定单价合同的处理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若工程量减少超过10%,通常需通过仲裁或诉讼变更合同条款,直接追加费用可能不被支持。

  3. 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若约定不明确可参照国家标准或交易习惯。

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或调整合同,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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