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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3-17阅读量:2173

贵州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如下:

  1.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 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1.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1. 一次性生育补贴
  •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 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1. 生育医疗费用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时住院医疗费、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医疗费用等,具体报销比例和金额有明确规定。

  • 产时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 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1.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包括计生手术及特殊原因的终止妊娠等,具体报销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 生育补助金
  •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 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建议:

  • 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报销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确保材料齐全、条件符合。

  • 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最新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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