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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生育津贴报销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3-17阅读量:1558

贵州省的生育津贴报销规定如下:

  1.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 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

  • 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1.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1.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
  •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1.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 产检费用:在贵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常规产检项目,如血尿常规、唐筛、B超等,只要符合医保报销范围,都能按规定报销。

  • 分娩费用: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在定点医院产生的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都在报销范围内。

  1.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 女职工要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且在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1. 其他规定
  •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违反政策的生育行为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 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会依据规定计算生育津贴金额,并将其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

这些规定确保了贵州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减轻了她们的经济负担。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确保生育津贴的顺利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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