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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有家健康网 2025-03-31阅读量:1669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主要涵盖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基金构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以下是对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详细介绍。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概述
适用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和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
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费率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项目
工伤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相应倍数计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由省、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省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业务指导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工作。
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基金构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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