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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表二填写示范
有家健康网 2025-03-30阅读量:1759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写示范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第1栏: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情况(含红字发票)。
- 数据来源:《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5行之和 - 第6、7行之和。
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填写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含视同销售、外贸企业作价销售等)。
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
- 填写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税劳务销售额。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 示例:若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税率13%),则:
- 金额:10,000元(含税)
- 税额:1,300元(系统自动计算或手动填写)。
- 加计扣除:若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如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需在第8a栏填写加计扣除税额(如1%即130元)。
- 示例:若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税率13%),则: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仅填写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扣除部分(如上述示例中的130元)。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
第24-28栏: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
- 示例: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但未申报抵扣,则填入第30栏。
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辅导期)
- 填写已取得但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发票信息。
三、其他注意事项
- 数据核对:确保“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栏次数据准确,本年累计数需与月度数据一致。
- 政策依据:
- 农产品加计扣除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操作。
- 取消认证期限后,2017年1月1日后的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用途确认。
- 申报表生成:网上申报时,部分数据(如上期留抵税额)会自动带出,需核对后提交。
示例表格片段
栏次 | 项目 | 金额(元) | 税额(元) |
---|---|---|---|
1 |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 | 100,000 | 13,000 |
2 | 应税货物销售额 | 80,000 | 10,400 |
6 | 农产品收购发票 | 10,000 | 1,300 |
8a | 加计扣除(1%) | - | 130 |
31 | 农产品发票(未抵扣) | 50,000 | 6,500 |
提示:具体填写需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及最新政策,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咨询税务机关确认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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