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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上缴40的法律条文

有家健康网 2025-03-30阅读量:94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会经费上缴40%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具体条文及实务操作如下:

一、法律条文依据

  1.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明确规定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该部分经费在税前列支,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2. 实务操作中的比例划分

    • 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按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40%需上缴上级工会‌,剩余60%由单位拨付至基层工会‌。
    • 未成立工会的单位‌:需按工资总额的2%全额上缴建会筹备金‌,待工会成立后按规定比例返还‌。

二、政策执行要点

  • 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代收应上缴的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基层工会留存的60%由单位直接拨付‌。
  • 用途限制‌:返还的工会经费需用于职工服务,包括职工教育、技能培训、困难救助等‌。
  • 时间安排‌:上一年度经费一般于次年上半年返还‌。

三、相关文件依据

  • 海南省等地发布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自2020年起,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需按上述比例执行‌。
  • 未及时拨缴经费的单位,工会可依法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

综上,工会经费上缴40%的核心法律依据为《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实务中通过地方性文件和政策细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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