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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医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3-30阅读量:5008
关于黑龙江医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和公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全链条监管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强化了基金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督管理,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各方责任。
禁止违规行为
明令禁止以下行为:
收集、滞留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诱导、协助冒名就医或虚假购药;
将非医保药品、服务纳入医保结算;
传输虚假数据或转卖药品牟利。
违规处罚
违规机构将暂停医保服务、终止费用结算,并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联合检查,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管理
优先保障医保目录药品
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需按医保支付标准提供医疗服务,优先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次均费用考核指标。
动态调整机制
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采、国谈政策挂钩,定期调整以保障医疗红利。
三、参保人员权益与责任
参保范围
覆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城乡居民,需满足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
权益保障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基金行为可获奖励,医疗保障部门设立社会监督员机制。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信用监管
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明确严重失信认定标准。
联合执法
医保部门与税务、卫健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以上规定体现了黑龙江在医保基金监管、支付标准优化、参保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旨在维护基金安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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