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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精神失常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3-30阅读量:526
司法鉴定精神失常主要依据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来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医学标准
借助精神医学专业知识、临床检查、心理测验等手段,依据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其类型、程度和特征。目前国内常用的标准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CCMD-3)。精神失常的表现多样,常见症状如下:
- 感知觉障碍:如出现幻觉,包括幻听、幻视、幻嗅、幻味、幻触等,以幻听最为常见。
- 思维障碍:包括妄想,即患者坚信一些荒谬的想法;思维紊乱,如言语离题、思维散漫、思维破裂等。
- 情感障碍:情感表达与外界环境和内心体验不协调,如情感淡漠、对小事极端情绪反应、情感倒错等。
- 意志行为障碍:从事有目的性活动的意愿和动机减退或丧失,如个人卫生懒于料理、终日卧床少动、行为被动等。
- 认知功能障碍:可能出现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智能受损等情况。
- 自知力障碍: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法学标准
主要考量精神障碍与法律问题的关联性。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具体标准有所不同:
-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若因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涉及作证能力、服刑能力、受处罚能力等其他法律事项中,也会综合精神障碍情况,从精神、认知、社会功能等多维度判断对相应能力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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