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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杀8人是否应承担刑责

有家健康网 2025-03-30阅读量:672

精神病患者杀 8 人是否应承担刑责,需依据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若精神病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那么该精神病患者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杀人行为,或者虽然是精神病人,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实施了杀人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其精神状态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如,在湖北孝昌县的精神障碍患者持刀致 8 死 1 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三级为中度障碍,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很大可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具体仍要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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