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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有家健康网 2025-03-30阅读量:8904
关于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解释,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生育政策调整
全面放开两孩
2021年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的限制性条款。
特殊情形生育
新增第二十九条,允许以下情形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方残疾且医学上可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各有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
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生育两个子女。
村民身份与生育政策
第三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四年内仍适用农村生育政策,四年后根据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调整。
二、生育服务与保障
生育保险
夫妻可免费享受孕情检查、节育手术及终止妊娠术等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财政、医保或单位承担。
生育津贴与奖励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享受婚假、生育津贴等福利,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
三、法律责任与监督
数据真实性
第五条明确各级政府需将人口数据纳入考核指标,禁止虚报、瞒报。
权益保护
条例强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四、其他重要条款
生育申报 :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无需审批。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以上解释综合了2014年至2021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内容,反映了政策从严格控制到逐步放宽的调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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